在线博彩平台 普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子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子府发〔2025〕20号
在线博彩平台 普子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普子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普子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村(社区)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在线博彩平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在线博彩平台 普子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普子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指普子乡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成员和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信息初始登记及后期变更情况,均需由理事会确认后,通过线上和线下共同报乡政府审核登记,由乡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二章 成员的基本管理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第六条 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确认为成员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直接经成员(代表)会议予以确认;其他经民主程序可确认为成员的情况,应当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确认为成员。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成员名册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家庭简称为“成员户”,成员户应共同确认1人为户主。
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的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入档留存,作为成员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集体成员界定方案每年度定期更新一次成员名册,并报乡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即将每年到12月的动态变更情况汇总更新后,在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备案。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人申请(如本人无法申请,由户主或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如新生儿父母),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认后,进行成员增减和成员户变更:
(一)因出生、婚嫁、收养等原因新取得成员身份的。
(二)因死亡、自愿放弃、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的。
(三)因取得与本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丧失成员身份的。
(四)作为已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公务员而丧失成员身份的。
(五)因成员户合并或分立导致的户内成员变动的。
(六)其他情况。
第九条 成员户合并或分立变动调整以户口簿变动为准。
第三章 股权的基本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权益。持有股权的人员称为股东。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确认。股权实行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并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成员户为单位,颁发股权证书。各成员户的股份数为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
第十四条 成员户出现合并或分立,股权户也应当随之变动。股权分割方案须经原成员户全体成员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有相关司法文书裁定结果依据的,可依其进行分割。股权发生变动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股权持有人及股权数量动态更新登记。
第四章 成员和股东的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权的占有情况,可将成员和股东分为股东成员、非股东成员、非成员股东三类人员,在成员及股权名册上应准确备注。
第十六条 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动全额享有股权的;因出生、婚嫁、收养等情形,被新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继承、受让或共享股权的,为股东成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股东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截止后,因出生、婚嫁、收养等情形,被新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继承、受让或共享股权的,以及自愿退出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非股东成员。
第十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股东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非股东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非成员股东:
(一)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作为股权酌情享受对象的人员。
(二)丧失或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原股东成员。
(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成员股东只享有集体经济的年度收益分配,不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所派生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股权的继承
第二十条 实行静态方式管理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股权继承手续办理完成后,补发股权收益。
第二十一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持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有偿退出
第二十三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退出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二十六条 退出股权须是股权持有人合法持有,即股权持有人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下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一)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二)已办理质押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
(四)其他情形不能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赎回的,赎回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赎回价格应当统筹考虑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额、收益分配额等因素,由村社两级集体理事会分别研究确定股权赎回的具体价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二十八条 股权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和受让方共同(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无受让方的,由股权持有人提出申请。
(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确有需要的,交易双方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出具公证文书。
(五)交易双方持有偿退出协议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股权应由集体持有,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倡优先用于转让给非股东成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普子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抄送:各室、办、站、中心、大队
在线博彩平台 普子乡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202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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